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双方没有什么财产纠纷,着重涉及是否离婚以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传票,但被告拒不领取,法院无奈只能公告送达,公告后法院及时安排时间开庭,被告还是未到庭。这种情况还是比较麻烦的,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如生活不能自理的,必须到庭。但是现实中很多都是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很长时间,实在是找不到了但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这种情况法律总要解决。
对于被告拒不接收法院的传票,或被告早已失踪下落不明,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法院应当如何传唤被告才能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其一、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其二、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民诉法第85条至90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虽然,依照法律,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对缺席判决还是比较慎重的,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一般会努力作原告的工作,希望其撤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还曾专门出台法律适用问答来指导基层法院的工作:“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本案在具体审理过程中,法官一开始的态度也是由于被告没到庭关于感情是否破裂以及财产纠纷的情况查不清楚不能判决,但本案原被告双方实际没有什么共同财产,经过原告及代理人向法庭请求放弃财产纠纷的诉讼请求,以及举证原被告的离婚纠纷事先经过了人民调解,证明原被告对是否离婚的意见均为同意离婚,所以法院大胆的按照上述最高法的规定做出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且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负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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