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7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官渡区福保路海丽宾雅酒店附近路段时,与步行至此的被害人李某某相撞,至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闭合性胸部损伤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发生原因为毛某某驾驶机动车驶入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且未注意观察车前情况,未安全行驶,加之行人李某某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所致。被告人毛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书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律师作为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毛某某做了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被法院依法采纳,最终委托人被判缓刑,达到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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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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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