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晨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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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胜率只有千分之一?如何为陷入绝境的案件寻找一线生机

作者:贺晨灏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357次举报

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我国法院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或抗诉;而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裁决,即为终审裁决。如果二审败诉后依然不服法院的裁决,这个时候就不能再上诉了,只能选择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再审来解决。

但既然是两审终审,那么再审作为相对特殊的程序,它的启动就有相当严格的限制。据相关统计,二审后约有1%左右的案件,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当事人不服法院的裁判,进入到申请再审渠道。而这1%左右的案件中,能够符合再审的立案要求、顺利进入再审程序的只有很少的一小部分。而这一小部分能够成功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最后能够成功改判的几率也大约只有千分之一。“再审难,难于上青天”基本可以说是法律界人士的共识。那么,作为律师,要怎么为当事人去把握这千分之一的机会?下面咱们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回放】

“颐园”项目位于文昌市宝芳水库旁,项目一期已开发14套别墅。2013年,福生公司(本案再审申请人)与元业公司(本案再审被申请人,原项目开发商)达成了合作开发项目二期的初步意向,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确认书》,该《确认书》中约定:由福生公司全资开发“颐园”二期项目,协议签订后福生公司向元业公司支付250万元履约保证金,剩余合作款在2014年7月1日前支付;另外,由于项目原二期规划方案不尽合理,由福生公司向政府申请调整项目二期规划方案,待调整后的项目二期规划方案获批后,双方再签订正式合同并付款。

《确认书》签订后,福生公司积极办理项目二期规划方案调整事宜,并且调整后的方案通过了专家会评审,但在报市政府批准时,却被市政府以调整缺乏依据为由驳回。福生公司修改方案后重新上报,但还是未能获得市政府批准。福生公司就此事与元业公司协商,要求待项目二期规划方案调整获批后再支付剩余合作款,但元业公司不肯同意。此后,由于福生公司未继续推进项目开发及支付剩余合作款,元业公司委托其他设计院另行设计了新的二期规划调整方案,并在上报后获得市政府批复。福生公司遂起诉元业公司,要求解除《确认书》并返还履约保证金。本案福生公司一审胜诉但二审败诉。福生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决定委托贺律师提起再审。

(为避免侵犯案件当事人隐私,本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八十七条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八十八条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用地规模4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律师分析】

从一审、二审的情况来看,当事人双方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对《确认书》相关条款的理解不同。元业公司认为,《确认书》明确约定剩余合作款需在2014年7月1日前支付,福生公司没有及时支付剩余合作款已构成根本违约;福生公司则认为,《确认书》仅为意向协议,不是正式合同,且《确认书》也约定了需待项目二期规划调整方案获批后,双方才签订正式合同并付款;由于项目二期规划调整方案未能获批属于政府行为,不是福生公司的过错,因此双方不具备签订正式合同的条件,自然也就不应当支付剩余合作款

而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截然不同的判决也印证了这一点:一审法院认为,《确认书》为意向协议,且主要条款约定不明;双方最终未能就签订正式合同达成一致,支付剩余合作款的条件不具备,故判决:解除《确认书》,元业公司在15天内返还福生公司250万元履约保证金。二审法院则认为,《确认书》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属于意向协议而属于前合同;《确认书》虽然约定了项目二期规划调整方案获批才签订正式合同,但也明确约定了福生公司需在2014年7月1日前支付剩余合作款,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且从双方合作破裂后元业公司另行报新的规划调整方案并获批的情形来看,调整项目二期规划方案是可以办到的,不存在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形。故判决:福生公司违约,元业公司无需返还福生公司250万元履约保证金。

分析一审、二审的判决可知,一审、二审的判决之所以完全相反,正是因为一审、二审对《确认书》的性质以及主要条款是否约定不明这个事的认知上存在分歧。那么,本案第一个棘手的问题来了: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来看,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有十三项,包括: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程序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等等,唯独没有事实认定不清或事实认定错误这一项。换言之,事实认定不清或事实认定错误不能成为申请再审的理由。而由于当事人双方在一、二审已经提供了手头所有能够提供的证据,显然福生公司手里也没有新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至于程序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更是无从谈起。如此一来,仅是申请再审立案这一关就过不去。难道案件就这样走进死胡同?不,不能如此轻易放弃。在原路不通的情况下,我们不妨把整个案件的细节重新回顾一遍,看看有什么此前被忽略的地方,或许可以找到新的思路。

在与福生公司沟通的过程中,贺律师发现了一个本案此前忽略了的细节:在元业公司重新报二期规划调整方案并获得市政府批直到本案二审结束,前后历经两年多,项目二期始终没有拿到正式的规划许可证!那么问题来了:既然项目已经被市政府批准,为何迟迟拿不到规划许可证?贺律师就此问题请教了几位规划专业的朋友,得到的答复是:市政府批复仅为原则性意见,并不等同于规划调整方案已经完成审批流程事实上,在市政府批复同意项目方案调整后,建设单位向市规建局申报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规建局还需对规划方案作进一步深化审查。由于“颐园”项目二期临近宝芳水库用地红线,受环评新规影响,规建局或对批准新规划方案存有一定顾虑。也就是说,项目二期规划调整方案还没有最终获批。因此,二审法院关于“从双方合作破裂后元业公司另行报新的规划调整方案并获批的情形来看,调整项目二期规划方案是可以办到的,不存在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形”的认知是错误的!本案的突破口终于找到了。

但是,回到之前的问题,由于事实认定不清或事实认定错误不能直接成为申请再审的理由,因此要想再审顺利立案,只有从证据方面下手。可是没有新证据怎么办?没关系,我们可以技巧性的“创造”证据。贺律师随即让福生公司以项目合作方的名义向市规建局去函,征询关于“颐园”项目二期规划调整方案的审批情况。果然,市规建局回函答复:“颐园”项目尚未取得二期规划规划许可证;市政府批复后,规建局还需对规划调整方案作进一步深化审查。故项目暂不能开发。拿到市规建局的复函后,贺律师迅速向海南省高院提交了再审立案申请。海南省高院于2017年7月正式受理本案再审申请,再审之门就此打开。

 

【案件结果】

再审顺利立案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7年10月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贺律师再次指出:案涉合同约定不明且主要条款存在歧义;从新证据即市规建局的复函来看,案涉项目二期规划方案至今尚未取得批准,自双方签约以来项目二期一直无法正式开发建设;故而案涉合同属于事实上履行不能,支付后续合作款对再审申请人有失公平。在此情形下,元业公司感受到了再审带来的压力,终于同意双方调解。2017年12月,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元业公司同意向福生公司退还部分定金。海南省高院随后依据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本案遂圆满结束。

 

【律师附言】

许多喜欢中国传统文化的朋友知道,易数里有个说法叫“遁去的一”,意思是说:什么事情都不是注定的,总会有一线生机,只看你能不能找到它。其实,代理案件也是相同的道理。很多案件之所以会输,并非当事人的诉请完全没有道理,只是输在了证据或者诉讼策略上。就我个人的经验来说,一个表面上看起来再复杂、再绝望的案件,如果能够沉下心去寻找,往往都会有一个意想不到的突破口。要是能够运用好这个突破口,那么,本已无望的案件,极有可能会“柳暗花明又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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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晨灏律师,男,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现执业于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贺律师熟悉各类法律纠纷,尤其精擅合同法、公司法以及房地产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海口
  • 执业单位: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60120********6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