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10月23日,二原告委托殷XX与被告张XX签订《委托购买居间合同协议》,约定:房款总价为315000元。后二原告向被告张XX支付定金20000元。
另查明:因被告张XX欠案外人款项未付,涉案房屋于2021年1月份被查封。
以上事实,由二原告陈述、被告张XX答辩、《委托购买居间合同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张XX欠案外人款项未付,涉案房屋被查封,导致二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被告张XX构成违约,现二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张XX签订的《委托购买居间合同协议》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已向被告张XX支付定金20000元,根据定金罚则,二原告要求被告张XX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还要求被告刘XX承担责任,因被告刘XX未在居间合同上签字,且二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二被告共同财产,故二原告要求被告刘XX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屠XX、陈X与被告张XX于2020年10月23日签订的《委托购买居间合同协议》;
二、被告张XX应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屠XX、陈X定金共计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屠XX、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4475元,保全费3095元,合计7570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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