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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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侵权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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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四川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

发布者:杨斐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8日|分类:综合咨询 |39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何某某。

被告:四川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斐,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四川某公司(以下或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基于劳动关系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下欠工资1500元。被告某公司辩称:1、被告某公司未承包案涉工程,也未授权他人承包该工程。故被告公司与原告何某某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更没有劳动关系。2、根据调查,原告已经给实际承包人出具了工资结清证明。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社会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与被告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也未能提供存在工资未支付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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