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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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公司法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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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私房动迁了,法院却不支持我主张动迁利益

发布者:张正雯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4日|分类:房产纠纷 |1698人看过

案例概要

上海市杨浦区某处私房动迁了房屋产权人为刘老太该私房系刘老太和其老公张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的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产权只登记在刘老太一个人的名字1984老先生张三去世了刘老太和张三共生育了5名子女分别是大儿子张某二儿子张乐女儿张之三儿子张恒小儿子张维

虽然老先生张三在1984年去世了但是该处私房一直由刘老太和小儿子张维一家实际居住房屋产权也未进行过变更2021年该处私房被杨浦区政府纳入房屋征收地块因为房屋产权登记刘老太一个人的名字动迁组只和刘老太进行沟通协商动迁补偿事宜随后因为刘老太年事已高在动迁组经办人的劝说下刘老太委托小儿子张维作为代理人和动迁部门签署了动迁协议

协议签署后被继承人之间因为动迁款的分割事宜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女儿张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分割动迁利益张之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的理由是张之作为继承人享有系争房屋十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故此要求分得动迁利益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约80万元

庭审中法院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未果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张之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原告请求分割被继承人可能遗留的产权份额引起的征收补偿款实质上是原告基于对本案诉争遗产享有继承权的基础上才享有的征收补偿款分割权而继承权本质上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并非不动产物权及由此产生的物权请求权而是因人身关系所产生的诉讼权利故应适用继承法处理基于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应受普通诉讼时效和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双重限制而原告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至本案起诉前从未向其他继承人主张过遗产继承权利本案继承开始至今已超过二十年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房产继承中的时效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人继承的物权而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同时民法典1124条也规定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所以如果被继承人主要的遗产是房子那么继承人又接受了遗产根据物权编的相关规定视为继承人取得了物权物权从继承开始就发生了效力本案中的原告基于物权提起诉讼当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以分得动迁利益

   主流观点认为继承权还是一种请求权哪怕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房产那么继承享有的也是继承权而不是物权继承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本案中被继承人1984年就去世截至2021年显然已经超过了20年最长诉讼时效原告张之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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