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戈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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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高新技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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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判断

发布者:邱戈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955人看过

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标准在我国当前的司法水平上存在差异性。实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不能简单地通过理论解释。因此,我们应到抓住著作权侵权理论中“实质性相似+接触法”与“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的精髓,探索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模式,今天我们针对游戏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展开一系列实战经验论述。

由于游戏软件具有作品和实用工具的双重属性,专业性很强,在认定侵权时,应该考虑从司法技术角度出发,在国际上己经成型并形成相对完整体系的有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的理论和判断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都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出现了一系列判断软件侵权行为成立与否的方法。这些方法主要包括“实质性相似+接触法"、“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等。在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通常会涉及两种类型的鉴定:一是判断鉴定委托人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属于技术秘密的法定条件的鉴定,简称“秘密性鉴定”或“非公知性鉴定”;二是判断被诉方的技术信息是否与鉴定委托人构成技术秘密的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相似的鉴定,简称“相似性鉴定”或“同一性鉴定”。

长昊律师事务所游戏软件著作权权团队判断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具体过程中,尝尝遇到区分某个客体是属于表达形式还是属于内涵思想上的困难。

第一,“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对技术要求非常高,处理起来的法律成本也很高,它要求层层推进,反向排除“实质性相似”,这种“排除法"的指向性相对较低,施行起来效率也较低。并且相对我国当前识别计算机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能力来说,“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要求过高,容易造成技术标准和处理能力二者“头重脚轻”的局面。

第二,“实质性相似+接触法”有着很明显的施行优势:第一体现在它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计算机游戏软件中的各种要素郜可以拿出来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不局限于思想或者表达;第二体现在它的判断标准明确,即只要求“实质性相似";第三体现在它具有双重保险,即在“实质性相似”上辅以“接触”,这二者相辅相成,构成逻辑上判断某项事物的充分必要条件。

面对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主观、客观原因造成的难题,在维权前期准备阶段,需要专业的商业秘密维权队伍的介入,从技术角度看,计算机游戏软件符合计算机软件的一切技术特性。从应用角度看,计算机游戏软件确有其不同于一般计算机软件的特点。计算机游戏软件的主要用途是供人们娱乐,其外观感受主要通过游戏中的场景、人物、音响、音效变化等来实现。这些随着游戏进程而不断变化的场景、人物、音响是计算机游戏软件程序设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计算机程序代码具体实现的。因此,计算机游戏软件的程序代码是否相同,可以通过其外观感受较明显、直观地体现出来。虽然从技术上讲相同功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以通过不同的计算机程序实现,但是鉴于游戏软件的特点,两个各自独立开发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其场景、人物、音响等恰巧完全相同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若失刻意模仿,要实现外观感受的完全相同,从技术上讲亦是有相当难度的。

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难是因为该领域涉及的专业知识广度和深度都超乎一般律师的能力范围,其跨领域性致使很多普通律师败诉的原因。一直专业的的游戏软件著作权维权队伍是绝对不能错过了维权的重要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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