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戈龙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高新技术著作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发布者:邱戈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98人看过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l1月23日发布的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危害性是十分明显的。首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业秘密一般都是权利人投入了相当的时间、资金和精力而获取的,而且为了维持它的秘密性,权利人还要花费一定的财力、物力。一旦商业秘密被他人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和使用,权利人不可避免地将遭受巨大的损失;其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大量发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规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说到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其目的就是掠夺他人的经济利益。

目前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科技人员跳槽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信息,利用其带走成果和信息为新单位服务;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私下从事“第二职业” ,利用的却是工作单位的技术资源和信息资源;三是掌握单位核心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辞职后利用所知悉的秘密,另起炉灶与原单位展开竞争;四是一些企业人员离退病休离职后,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从事相同行业,使原单位竞争优势地位受到削弱。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