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信息,前者如产品配方及其他专有技术,后者指客户情况、购销渠道等。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是用人单位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这里的“保密措施”应作广泛理解,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讲明某项信息对本单位有价值,劳动者不能泄露,其也属于保密措施的一种。
从企业内部人员和业务划分上,保密人员的范围在一般企业中涉密和可能泄密的岗位主要有以下几种:
1、高级管理人员,掌握的是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2、主要的市场营销人员,掌握着企业花巨资确立的经营信息库;
3、核心技术研发人员,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核心竞争力所在;
4、财务、人力资源、法律等管理人员,掌握企业主要的运营信息,是影响企业内在关系的重点部门;
5、其他重要和关键岗位。
当前主要有以下保密和竞业禁止的误区: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不能与劳动合同同步订立,致使保护力度减小,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混同,约定不具体、不明确;在竞业禁止协议中只约定员工义务,不约定企业支付经济补偿费用的义务,或约定过于笼统,实际却不支付经济补偿费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