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戈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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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高新技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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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的软肋长昊

发布者:邱戈龙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4日|分类:知识产权 |321人看过

保护商业秘密的软肋长昊

商业秘密律师


 

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独占权。专利技术公开后,专利权人依靠法律制止侵权行为,行使的是绝对权利。商业秘密权是相对权利,其禁止效力仅及于违法侵占,不及于合法的取得手段。这个弱点至关重要。专利权人起诉他人侵犯专利权,只要证明技术内容相同,被告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无论被告是否自行开发。被告即使正当获得技术信息,也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在商业秘密诉讼中,被告只要证明了不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保守商业秘密主要依靠事实行为,即尽可能严密的保密措施和尽可能小的传播范围。法律手段对于已经公开的商业秘密没有“回收”效力,因而商业秘密一旦公开、扩散,权利人受到的损失无可挽回。

    专利的保护期是固定的,而商业秘密的寿命可能很短,如果同行业开发竞争激烈,甚至仅由于保密措施不当或被他人偶然发现,都会使商业秘密逐渐或突然失去新颖性,进入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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