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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商业利用权

发布者:邱戈龙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2日|分类:知识产权 |411人看过


办案札记: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商业利用权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一、导读

当今社会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频频发生,其中多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中的复制权,但其实还存在着另一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方式,即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中的商业利用权。

二、案情简介

原告THX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登记号为BS.06500381.1,名称为THX202H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原告发现,被告MZ公司销售了由被告QD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侵犯了原告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CR6202集成电路芯片。被告MZ公司与被告QD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故先法院提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诉讼。

被告MZ公司辩称:1MZ公司与QD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MZ公司聘用QD公司的朱某担任总经理期间,由朱主持购买QD公司的集成电路产品进行销售,因QD公司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价格不合理,朱的管理比较混乱,MZ公司于2010年底解除了与朱的聘用关系,并不在销售QD公司的CR6202产品;2QD公司自己申请了CR620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其销售的CR6202集成电路产品一部分系从被告QD公司购买的成品,一部分系从QD公司购买的含有CR6202芯片的晶圆委托他人封装后制成的成品;MZ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CR6202含有侵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其行为不构成侵权;3MZ公司销售涉案产品没有获利,而且由于产品设计存在问题,MZ公司还赔偿了巨额赔偿金;4CR6202产品不侵犯原告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被告QD公司辩称:其依自己享有权利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制造涉案CR6202产品,没有复制原告的THX202H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裁判结果

1、被告QD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THX公司THX202H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

2、被告QD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HX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共计210万元;

3、驳回原告TH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评析

本案中MZ公司虽然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行为仍然善意的侵犯了原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中的商业利用权。那么这个商业利用权应当如何理解呢?由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集成电路维权律师邱戈龙、郑志祥总结办案经验为你分析:

所谓商业利用权是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或者授权他人将其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还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反过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人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人讲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含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价值是通过商业利用来实现的,通过具体的商业利用,创作人的设计思想、创作结果的价值才会真正被社会所承认,其所付出的劳动也才会得到社会所给予的报酬,不投入商业利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没有意义的。商业利用体现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工业实用性。如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人不享有这一权利,就难以充分保护其权益。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商业利用权包括内容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人有权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出租、许可实施或者为进口、销售、出租、许可实施而展示以及以其他方式扩散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者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有前述行为。归纳起来有进口权、销售权、出租权、许可权、展示权等权利。但并非所有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对这些权利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出于对各自国情的考虑,对商业利用权的界定是不同。但是,它们一般都规定了进口权和销售权这两项基本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集成电路的国际条约也就没有硬性的、详细地规定权利内容,留给各国一定的立法空间。当然,这也是考虑到各方利益后的妥协。TRIPS协议将商业利用权的内容规定为:为工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供销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由这种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所构成的集成电路,或由这种集成电路构成的物品。

我国针对自己的情况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条中规定: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含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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