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颜廷强|时间:2020年08月10日|1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赣民初字第5532号 原告A,居民,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居民, 被告A,居民, 被告A,居民, 原告A与被告XX、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A、B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2年1月23日,被告A、B、C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2013年10月23日前归还,约定利息按3.5分计算,到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一直没有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 被告XX、A、B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3日,被告XX、A、B向原告C出具借条一张,借原告款40000元,约定2013年10月23日前还清,月息3.5分,后三被告没有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审查,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XX、A、B借原告C人民币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A要求被告XX、B、C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利息过高,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被告XX、A、B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A、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C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XX,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万方绪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寇兆君 法律条文附录 一、相关法律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