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廷强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江苏

颜廷强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9:00-22:00

  • 执业律所: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05182100点击查看

A与B、C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颜廷强|时间:2020年06月29日|1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海民初字第01314号 原告A,(铁路小学西面),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原告A诉被告B、C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C、被告D、E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为被告A、B的母亲,现年岁已大,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原告共有六个子女,目前居住在大儿子家,二被告未尽赡养义务,对原告不管不问,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A、B每月各支付赡养费326.05元、护理费477.0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A辩称,我的婚姻是A换亲的,男方家里比较穷,我当时不同意的,我母亲当时下跪求我的,现在我生活困难,无力支付赡养费, 被A辩称,我父亲去世三年多,后来母亲租房子住,租金是弟兄三个出的,我去照顾母亲的生活,从2015年春节开始,说好母亲每家轮流吃住两个月,现在还没有轮到我家,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丈夫B共育有六个子女,长女A、次女B、三女C、长子D、次子吴某戊、三子E,A于2011年农历正月十六因病去世,后原告由A、B、C共同出资租房居住,2014年9月房屋租期届满后,经原告的六个子女协商,原告轮流到六个子女家生活一个月,现原告在A家生活,2015年3月25日,原告A患××在灌云县XX医院门诊治疗, 诉讼中,原告表示其他四名子女已尽了赡养义务,故不向其主张赡养费等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收条、CT报告单、诊断证明书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该法定义务不受被赡养人依法处分个人财产的影响,本案原告A年事已高,身体患病,生活困难,其要求子女给予赡养和扶助,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要求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不向其他四名子女主张赡养费等费用,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但其四名子女应承担的赡养费份额,应从原告赡养费总额中予以扣除,2014年度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985元/月(11820元/年÷12),结合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原告的年龄、身体状况,本院综合考虑酌定为二被告每月各承担原告A赡养费200元,原告要求二被告每月各支付护理费477.03元,因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B自2015年4月起每月各给付原告何某赡养费200元,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XX,帐号:XX,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B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44×××94 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 全站访问量

    72091

  • 昨日访问量

    16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颜廷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