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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发布者:张艳律师|时间:2017年05月30日|分类:代理词及辩护词 |599人看过举报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辩护人首先对害人不幸身亡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鉴于被告人×认罪及全案的证据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但是被告人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各量刑情节,辩护人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宣告缓刑。具体理由及意见如下:

一、本案并非共同罪,而是同时犯罪,各被告人应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首先,在主观方面,四名被告人之间无犯意联络,未形成共同犯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贾××、吴×无须对××的伤害后果承担责任。

1、从本案几被告人的口供及证人证言以及现场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本案事发突然,从包×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到打斗完毕中间时间很短,仅仅35秒,这么短的时间四被告不可能商量,也不可能产生共同犯意,而且当时场面混乱,其他三人根本未注意到朱××动了刀子。2、被害人跑进KTV后,朱××由于害怕,自己未告诉包×等其他三人,一人先打的士离开。而其他三人根本不知道受害人已受伤,还返回KTV付款。从监控中可以看出,贾××当时还从被害人身边经过,但他根本没想到当时坐在地上受伤的人就是之前与他们发生争斗的被害人,所以神色自若地离开,当时他只是认为是KTV有人打架受伤。3、包×、贾××及吴×也是事后找朱××才知道他当时动刀子戳了被害人。

其次,包×与贾××、吴×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他们只就自己的伤害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系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是故意的,对死亡是过失的,所以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也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依法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被害人的身亡,辩护人感到惋惜。被告人实施了致害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害人也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过错。其一,被害人开车太快,差点撞到包×;其二,被害人先开口骂人,后又先动手勒包×的脖子。综合以上点,被害人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具有过错。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常见犯罪的量刑规定,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辩护人认为,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20%

三、被告人包×有自首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4年;”辩护人认为,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40%

三、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真诚的悔过,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被害人的家属深感歉意,一直有赔偿的诚意。在出事后先行赔付了一部分款,后又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所有损失。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或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辩护人认为,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40%

五、被告人包×具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减轻处罚

1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自第一次被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已和他人的犯罪行为,开庭审理时,也如实坦白,前后交代一致,并与其他证人所述吻合。

2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

根据刚才的庭审调查,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的罪行,并且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也基本一致。同时,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也明确表达了悔意,说:“现在想想挺后悔的,伤害了个家庭”。这充分说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自己的罪行感到万般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3、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本案属突发、偶发事件,被告人是因酒后一时冲动造成严重后果 ,这与社会上那些故意伤害案有本质的区别,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4被告人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系初犯,平时一直是守法公民。也希望法能对其从轻处罚,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看,四名被告人不具有共同犯意,不成立共同犯罪,×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系自首,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且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及犯罪情节,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包×宣告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予以考虑,并望采纳!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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