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赵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原审被告襄阳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602民初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7月15日委托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向赵X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赵X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后上诉人赵X向本院提交了缓交二审上诉费申请书,在该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我院又于2019年9月26日再次向其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赵X仍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赵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