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宇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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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廖宇威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8日 590人看过 举报

2019-12-18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某,男,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廖宇威,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宋育标诉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于2018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廖宇威、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借款未还,2010年1月20日,双方协商,被告承诺于2010年7月底应当还清,利息按2分计算,被告立下欠条后,尚欠本金150000元未偿还。经原告多次上门催收,被告再次承诺在2017年4月13日还款2万元至3万元,余额180天内还清,被告又再次违纪。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郑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79000元(利息按照每月2%从2010年7月30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18年4月30日,直至本息还清为止。)

 

原告在举证期间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2、《欠条》一张。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我是民间借贷纠纷,实际上我欠两原告的款项是欠2005年、2006年的货款,之前我是经营一家灯饰加工厂,因向两原告购买锡条而欠下货款13万元左右。因为我当时无力支付货款给原告,所以在2010年立下《欠条》包括利息在内共15万元。2、我现同意偿还原告的货款,但不同意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如果原告坚持计算利息,应在本金中扣除20000元。

 

被告在举证期间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郑某曾因经营灯饰加工厂,从2005、2006年起多次向两原告采购锡条,至2010年1月20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两原告货款共15万元。因被告未能及时向两原告支付货款,遂于当天向两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将货款转为向原告的借款,并承诺于2010年7月底还清,另按2%计算利息。被告向原告立下《欠条》后,并未按约定偿还,经原告方多次催收,2017年3月28日,被告再次在《欠条》上确认尚欠原告方15万元,承诺在2017年4月13日前向原告方偿还2万至3万元,剩余款项180日内还清。尔后,被告再次违约,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但双方争议的是:1、15万元是否包括2万元的利息;2、欠款是否应该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欠款15万元,其中2万元为利息,实欠原告方的货款只有13万元,但原告予以否认,且被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对其书写的《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在《欠条》上两次作出还款承诺,并自愿按2%的月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5万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原告主张的利息可按其主张从2010年7月30日起计算。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宋某、宋育标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从2010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8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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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广东-惠州
  • 执业单位: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工伤赔偿
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
1441320********79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