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宇威律师
廖宇威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4.9
(来自3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惠州专职律师
18824870475

服务地区:广东

咨询我
09:00-21:59

惠州市XX公司与惠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廖宇威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236人看过 举报

2020-06-28

律师观点分析

惠州市XX公司与惠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24号
原告惠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B,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A,
本院在受理原告惠州市XX公司诉被告惠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惠州XX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东莞市XX,本案应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东莞市,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惠州XX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A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D
推荐律师:廖宇威律师,法庭技术非常出色,知名律师、心理咨询师、破产管理人、高级遗嘱法律顾问、资深的企业法律顾问,推荐直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惠州
  • 执业单位: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工伤赔偿
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
1441320********79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