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XX与江苏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64号
原告关XX,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泰高路329号世茂XX56幢101、XX,
法定代表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江苏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共识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789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原告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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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闾容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C
廖宇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