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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是劳动报酬吗?能不能以未足额支付病假工资为由辞职?

发布者:秦舰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714人看过


人生在世,谁没有点病痛的,在工作中病假是不可避免的,那么 病假工资是劳动报酬吗?如果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劳动者能不能以此为由,主动辞职,并拿到经济补偿金呢?

带着这样的问题,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李燕于2004年9月入职西南电器公司,岗位质检员,双方于2004年9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燕月工资3600元,公司为李燕缴纳社保。

2015年4月24日,李燕突发疾病住院治疗24天,并向西南公司处请病假6个月,西南公司同意李燕的病假请求。2015年11月1日,李燕回西南公司处工作。

2016年9月19日,李燕通过EMS向西南公司邮寄了辞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 本人李燕,病假期间贵单位未能足额发放工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现本人正式致函解除与贵单位的劳动关系。

2016年9月20日,西南公司收到该函。李燕正常工作至2016年9月30日。

李燕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病假期间的实发工资金额分别为444.5元、815.5元、815.5元、815.5元、815.5元、815.5元。

2016年10月10日,李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西南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9000元。


争议焦点

病假工资是劳动报酬吗?李燕以未足额支付病假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西南电器公司是否应该依法向李燕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裁决

仲裁委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裁决:西南公司支付李燕经济补偿金31840.9元。

裁决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李燕病假期间的实发工资金额,已明显低于上述规定,西南公司至今亦未补足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西南公司存在未足额发放李燕病假期间工资的情形,故李燕依照上述规定向西南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并无不当,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30日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我的提醒

劳动者在如果想辞职,就需要多学点法律知识!

主动辞职如果有正当的理由,也能拿到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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