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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还可以反悔吗?

发布者:秦舰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829人看过

录用通知书是在用人单位面试过后,向决定录用的劳动者单方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文书。在录用通知书中,一般会明确表明入职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资待遇、休息休假等相关信息。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如果表示同意,则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给予用人单位答复。

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还可以反悔吗?

【基本案情】

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7月4日至2016年7月3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5253元、另有餐补400元。

2016年2月23日,乙公司向张某发送了录用通知书,主要载明:任职岗位、劳动合同期限、报道时间、薪资待遇,并特别约定入职时间如有变动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

2016年3月15日,张某从甲公司辞职。

2016年3月25日,乙公司向张某发送电子邮件取消了录用通知书,取消理由为在2016年2月23日录用张某后与他的接触和沟通中,他的表现让乙公司失望,并拒绝了乙公司要求张某提前入职的要求。

2016年3月28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未履行录用通知书的违约赔偿金22,800元。

2016年4月1日,仲裁委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案争议】

1.乙公司撤销录用通知书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不符合的话,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2.因录用通知书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3.赔偿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裁判结果】

关于入职时间的变更,需要在乙公司与张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产生法律效力。现乙公司单独撤销该录用通知书的行为必然给已经在甲公司辞职的张某造成需重新寻找工作的损失,张某要求乙公司支付未履行录用通知书的违约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赔偿金额本院酌定为张某在原工作单位两个月的工资10,506元。

【律师观点】

首先,录用通知的性质应当属于合同而并非劳动合同,本案受理法院不应按照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应按照民事争议案件进行审理。

其次,按照《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属于邀约,劳动者的回复属于承诺,劳动者接受录用通知书的条件的,用人单位就无权撤销录用通知书,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最后,损失数额的确定,应当包含直接经济损失(即自原单位离职的应得工资收入损失、经济补偿等)、间接损失(磋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由于一份录用通知书,单位要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如何避免此风险的发生哪?此时,有些HR会想以后再也不会发offer了。继续发offer的HR也有办法解决:

  • 模糊化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只发送入职时间等基本信息,让录用通知书变为邀约邀请;

  • 录用通知书中可写明只有在提供录用单位所需材料的情况下该通知书才产生法律效力,让录用通知书变为附生效条件的offer;

  • 设置承诺期限,未在该期限内回复的,offer自动失效。

作者:马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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