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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劳动者应该怎么办?

发布者:秦舰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355人看过

张某从原单位办完离职手续后,为了一份“离职证明”,已和原单位闹得不可开交,而更让他恼火的是,因为迟迟拿不到“离职证明”,新单位已经给他下了最后通牒,眼看着新的工作就要“泡汤”。张某向原单位递交辞职,并随后找到了新的工作,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经过试用期后,企业HR通知劳动者正式办理入职手续。然而,现在的单位要求劳动者递交前任单位的离职证明,但当劳动者找到前任单位后,单位却拒绝给他开具此证明。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的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其次,劳动者的哪些证据,证明由于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的损害事实。

 

(1)劳动者的辞职信,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存在书面辞职的事实;

 

(2)快递签收单,证明劳动者再次书面辞职的事实及与原单位已收到该辞职信的事实;

 

(3)《离职交接单》,证明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前进行了离职交接手续;

 

(4)劳动者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标准;

 

其立论的依据是:如果没有提出辞职,何来随后的工作交接。同时,对于劳动者工资损失系因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而造成的事实认定。为了证明该事实,劳动者提供了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拟证明新单位录用了劳动者并许以月薪工资。

 

事实上,如果劳动者可以证明新单位不能录用劳动者是因为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缘故,那么,同样的证据亦可证明劳动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不能入职新单位而遭受工资损失。

 

最后,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的证明书。《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因此,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应当要求单位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有为依法离职的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法定理由或者约定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索赔的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2)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3)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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