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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内容不一致,怎么办?--公司章程的作用(5)

发布者:秦舰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5日|分类:公司法 |2770人看过


最近有朋友咨询比较的多的一个问题是:公司设立时,合伙人签订了《股东协议》或者《投资协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统称股东协议),但公司注册时许多工商登记机关一概要求按章程范本填空。股东之前签订的协议还有法律效力吗?


这就是很多创业者最关心的,万一股东之间出现较大分歧,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大家该按哪一个来处理相互之间的矛盾?


1、不一致产生的原因

  公司法有很多条款目的就是授权股东制定个性化的公司章程,让合伙人有更好的合作基础、共同实现创业梦想。


对此自治性的约定,先是约定在股东协议之中,然后在注册时放到公司章程里面,这是股东合法的要求。


但是许多工商登记机关却还是怕这怕那,注册时要求填写他们给的章程范本,致使公司章程还是没有摆脱“千人一面”的落后状态,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二者内容不一致的问题,


2、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宪法”效力高

  如果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对同一内容都有规定,但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

  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但股东协议中有约定,应当按股东协议约定。


3、现实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法院的实际判决有许多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为了避免在合伙人内部产生纠纷,同时为了更好的在诉讼中确定适用依据,股东可以在股东协议及公章程中加上一些条款,对二者的不一致内容问题做一个约定,以保证股东协议在解决纠纷时的优先地位。


4、如果工商局不同意修改章程怎么办?

  告诉大家一个小秘密,现在的工商登记机关,他们不同意按照修改过的章程进行登记,主要还是窗口的工作人员怕麻烦造成的,我们经常坚持要按照我们的条款进行登记,不然就要告到上级部门,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还是会按照我们修改过的章程修进行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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