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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能否解除小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章程的作用(3)

发布者:秦舰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3日|分类:公司法 |1123人看过

大股东能否解除小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章程的作用(3)


甲、乙二人成立了天大地大有限公司,甲占70%股份,乙占30%股份。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因双方经营理念不同,产生矛盾,乙拒绝缴纳出资,甲有意让乙退出公司,乙不同意,甲能否强制要求乙方退出?


这是否有法律依据?此案例涉及了除名条款,它又被称为退股条款。其操作步骤是:股东除名必须严格把握相关的前提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合法的程序并严格执行。对股东除名的具体程序可以通过非诉讼和诉讼两种途径解决:


( 1 )非诉讼程序。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未完全缴纳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可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予以除名。

具体做法是:甲召开股东会会议对乙催告缴纳,乙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解除其股东资格。催告缴纳期限届满,再次召开股东会会议,对除名事项进行表决,因除名事项事关重大,该决议应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在本案中,因大股东甲占了70%的份额( 超过三分之二),因此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肯定是有效的。值得注意的是,如被除名股东未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及时将该决议通知被除名股东,被除名股东收到通知后60日之内可申请法院撤销该决议。如超过60日未申请撤销,则出资期限届满,除名决议生效,公司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即可。

 

(2)诉讼程序。

公司可以以被除名股东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转让其拥有的全部股份,然后依法院判决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采取非诉程序的优点是成本低,程序简单,但因我国多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须持有转让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故只依据《股东会议除名决议》办理变更登记未必会获得工商部门同意。而且对于股权价格双方也有可能发生争议。

而采取诉讼程序的缺点是成本较高,程序烦琐,要经历立案、审判、判决等一系列过程。但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因司法机关的介入,开除股东,已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持法院判决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也不会遇到太多阻力。

下面附相关法律条文,仅供大家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满,除名决议生效,公司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即可。


诉讼程序

公司可以以被除名股东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转让其拥有的全部股份,然后依法院判决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由此可见,大股东可以开除小股东,但有非常严格的条件。实际上对于《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自主决策的事项,均可在公司章程内事项作出规定,一来可以减少未来发生纠纷时的争议,二来即便今后产生纠纷,也能预见违反公司章程的后果,法院在裁判时,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的,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必然会优先采纳公司章程。


   但是可惜的是,绝大多数公司对公司章程并不重视,基本上不考虑结合公司和股东的实际情况,而都是使用公司注册代办机构提供的模板,千篇一律。合伙人在成立公司时应该引起重视,一份贴合公司与股东实际情况的公司章程对于预防争议、解决纠纷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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