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财产保全案件允许申请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函担保的通知
各区(市)县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财产保全案件中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问题,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23次会议讨论决定,允许保全申请人提供保险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允许保全申请人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二、保全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函担保的,应当提交的基本材料包括:1、保险公司在四川或成都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原件;3、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复印件。
三、对保全申请人提交的保险公司的担保材料,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1、《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应当符合本院制定的文本式样要求,特别是对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方式和不得免责的相关内容,不能随意变更;2、《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中应当载明“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四、保险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不适用于被保全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担保。
请本院各部门遵照执行,各区(市)县法院可参照执行。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做好经验总结。
本通知所作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文本式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
财产保全保单保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申请人
(单位印章)
经办人:
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