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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财产保全案件允许申请人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的通知

发布者:秦舰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9日|分类:法律顾问 |2373人看过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

20150728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案件允许申请人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的通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财产保全案件允许申请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函担保的通知

各区(市)县法院,本院各部门: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财产保全案件中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问题,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23次会议讨论决定,允许保全申请人提供保险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允许保全申请人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二、保全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函担保的,应当提交的基本材料包括:1、保险公司在四川或成都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原件;3、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复印件。

三、对保全申请人提交的保险公司的担保材料,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1、《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应当符合本院制定的文本式样要求,特别是对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方式和不得免责的相关内容,不能随意变更;2、《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中应当载明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四、保险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不适用于被保全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担保。

请本院各部门遵照执行,各区(市)县法院可参照执行。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做好经验总结。

本通知所作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文本式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728

附件

财产保全保单保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纠纷,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 元限额内予以保全。如申请有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我公司愿意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不以我方文件或内部规定,以及与申请人的约定等,作为拒绝向被申请人承担前述赔偿义务的免责理由。

(单位印章)

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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