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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丈夫的债务不能强制执行登记在他妻子名下的房产

发布者:秦舰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508人看过


一文讲清:为什么丈夫的债务不能强制执行登记在他妻子名下的房产

原创2022-06-06 13:39·成都秦律

关键词:

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 物权公示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我说,婚后取得的财产无论登记在哪个人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想大家都不会反对吧。

那么,如果丈夫的个人债务,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我想用我的办案经历,告诉大家,这种想法行不通,

这是为什么呢?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老张,50岁,投资失败,公司垮了,债主将他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老张还债,强制执行中发现老张名下没房、没车、没存款,这时,法院就会给债权人说,老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必须“终本”。

说到这,大家可能会觉得有个疑问,老张50岁了,他有老婆吗?他会不会将房子和车子登记在他老婆名下,难道法院就不去查查他老婆名下有没有房和车,如果有财产,难道就不能执行他老婆名下的财产吗?

我可以明白地告诉大家,是的,法院是不能执行他老婆名下的财产的。

你要问,为啥,难道法院执行的这帮人,连这么简单的道理,都搞不清楚吗?

我今天就来给大家说说,为什么,法院不能执行老张妻子名下的财产。

为说明这一问题,先讲讲,目前的执行中确认什么是个人财产的“物权公示原则

什么意思呢?

简单地说,“物权公示原则”,就是登记在老张名下的财产是老张的个人财产,登记在老张妻子名下的财产属于案外人财产。

明白了“物权公示原则”,我们再来说说为什么法院不能执行老张妻子名下的财产。

首先,说说法院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有明确规定“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

现在,债务是老张个人投资失败的欠债,根据“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的规定,只能执行老张本人的财产,

而法院认定个人财产是采用“物权公示原则”,只能执行登记在老张名下的财产,而登记在老张妻子名下的财产属于案外人财产,是不能被执行。

具体的法条和司法解释有:1950年《婚姻法》第24条,1980年《婚姻法》第32条,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

2001年《婚姻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视为“毋庸置疑的基本法理”,被法律界广泛使用。

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沿袭了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

其次,实践中,法院认为“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可以提高执行的结案率;

“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就不需要考虑老张是否已婚,将查询到的老张名下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不需要查控老张妻子名下的财产情况,就可以直接判断老张的案件能否执行,没财产就“终本”,可以提高结案率

同时,法院还认为老张是直接责任人,而老张的妻子不是。仅执行老张名下财产,与公众道德上的预期相符,公众都能够接受!

你看,正因为有上述考虑,所以法院是不会执行老张妻子名下财产的!

那么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目前学术界有个办法可以解决,那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将老张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查控老张及其妻子名下财产,对老张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进行控制与评估、处置,处置后给老张妻子留一半,其余的用于还债。

现在能行吗?

其他地方我不知道,至少在四川还没有实施。

所以债权人你们等等吧,也许即将通过的“强制执行法”,会采纳这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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