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乙向甲借款60万元,未还钱,甲起诉乙,甲胜诉,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登记在乙名下的一辆宝马轿车扣押。
宝马轿车被扣押后,丙跳出来说他是“宝马车”实际出资人和实际使用人,只是登记在乙名下而已。
丙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对乙方名下的“宝马车”停止执行。
【丙方证据】
丙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1、转款记录,用以证明其支付了购车款,
2、车辆维修费发票、保险费发票和保单,用以证明丙实际使用该车辆。
【法院认为】
1、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车辆登记车主为乙,而非丙,
2、丙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丙主张涉案车辆系其借用甲购车资格而购买,但其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购车的关系,虽丙提供了购买车辆的付款凭证以及日常使用车辆所产生的费用凭证,但亦不足以证明其与甲存在借名购车的事实。
4、同时,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在北京市购车需有车辆配置指标,方可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
5、即使丙与甲之间存在借名购车的约定,丙明知自己目前未取得购车指标,购买车辆也不能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仍与甲之间约定借名买车,以此规避机动车登记规定,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利益的损害,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判决】
丙以其为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为由要求停止对该车辆的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宣判后,丙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此案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
丙采用借用甲身份的方式购买车辆,意图规避北京市对于小客车数量调控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秩序的损害,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即便丙与乙之间存在借名买车关系,亦不能认定丙为车辆所有权人。
“借名买车”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所谓的车辆购买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辆所有权人,一旦遭到车辆登记所有权人被执行的情况,无法要求停止对车辆的执行,很可能面临“钱车两空”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