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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是要付出惨痛代价的证据思维

发布者:曾凡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097人看过

伪造证据,是要付出惨痛代价的证据思维


证据,是争议解决的关键所在。


谁主张谁举证,已成为众所周知的法律常识。


但是,在现实的争议纠纷处理过程中,经常有证据遗失、证据缺陷等现象发生。如何弥补?有不少人做出了错误的选择。


仍清晰记得2005年时代理劳方的一宗劳资纠纷案件,公司方为了少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将员工在《入职登记表》“入职时间”一栏填写的“1997年”改成了“1999年”,篡改痕迹极其明显。针对入职时间,员工方也提交了其确于“1996年”入职的补强证据。但是,当法官询问员工方是否申请司法鉴定时,员工方因不能预付数千元的鉴定费用而主动放弃申请。在年限的认定上,法院最终采纳了“1999年”。


公司方因变造证据而赢得了这一次胜利。员工方没有过于较真,8.5个月的经济补偿毕竟还有6.5个月。


但是,近期在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劳资纠纷案中,公司方为自己伪造证据付出了惨痛代价。


据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信息,深圳市明X电子有限公司因在诉讼中篡改劳动合同履行时间、伪造重要证据而被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据介绍,宝安法院观澜法庭在审理两劳动者诉被告深圳市明X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应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1月15日,而被告却辩称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是至2009年7月15日,并要求对该日期进行鉴定。经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存有争议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日期进行鉴定,结论为:合同书中“合同期限”“至2009年7月15日止”中的月位数字“7”是由“1”改写形成,双方对该鉴定结论均未持异议。


“1”是如何变成“7”的?


是签合同时协商修改的吗?公开的信息中并无公司方相应的辩驳意见。


是为了应对双倍工资而修改的吗?公司方信誓旦旦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明知系篡改而为之,令人不解。


是为了拖延时间而篡改的吗?的确,司法鉴定能使案件进程受到影响。


不论是何种原因,宝安区法院认定被告深圳市明X电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篡改劳动合同履行时间,伪造重要证据,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妨碍司法公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且拒不悔改,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处罚决定。


宝安区的这家公司因伪造证据而付出了案件败诉、被处罚款的代价。通过这起案件,以下几点值得大家思考:


1.伪造、篡改证据,不仅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还会使自己的诚信度降低,严重影响自身信誉和形象;


2.伪造、篡改证据,一经发现,便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轻则罚款重则刑事处罚;


3.伪造、篡改证据而赢得了诉讼,只会助长错误的证据思维;


4.事前制造好证据,并通过一定方式固定,这才是最好的证据思维;


5.如果文书的部分内容被协商修改,最好考虑通过如下适当的方式加以确认:(1)重新打印文书;(2)在修改处签名、按指印、盖章;(3)签署补充协议。


【作者:曾凡新】/【来源:《直通大律师》2011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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