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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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新说:房产新政策引发的“假离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发布者:曾凡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4062人看过

    房产新政引发“假离婚”狂潮


    楼市按揭新政,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出台,在中国的不少城市引发了离婚潮。这一离婚潮的发生,并不是因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是夫妻双方为了获得某种优惠政策或者达成某种特别条件,即不是真正的、实质的离婚。


    说白了,就是假离婚,这种假离婚往往是以书面或口头地方式呈现。


    某对夫妻准备买二套房时,有房产中介公司为他们算了笔账:如果离婚后再以个人名义去买,算首套房,那100万的贷款,不仅可少付两成近30万的首付款,而且利息可以省下20万!


    只要感情在,为了追求幸福的生活,形式上离婚了又何妨?这是不少人持有的观点。


    办理离婚手续的“假离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二人本意不想离婚,只是以口头约定或者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是假离婚,那么,这一理由能否否认离婚登记的效力呢?


    在中国婚姻家庭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之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提出了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会依法发给离婚证,在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两人的离婚就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再以任何借口来否认离婚的效力,不能以任何书面的或者口头的约定来抗辩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行为。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可以再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复婚登记之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才能得以恢复。“假离婚”之后,如果有一方不愿意恢复夫妻关系进行复婚登记,就是“弄假成真”、“假戏真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曾凡新,企业家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2010年8月18日星期三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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