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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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发布者:曾凡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3214人看过

  [按语] 深圳市此前执行的是《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实施16年来,为深圳市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提供了依据和指导。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应时出台,不仅将适用范围从特区内扩大到深圳宝安、龙岗两区,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也由原来的伤、病、残、职业病的鉴定,扩大到包括工伤(含职业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伤残等级评定等。法制的日益健全、完善,加上法律法规执行到位,会给普通百姓带来更多的福祉。(劳动法120网  www.laodongfa120.com)

    (来源:中国广播网)深圳 11月22日消息(记者孙松涛) 深圳市职工因工负伤鉴定将有章可循。《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通过新一期政府公报正式对外公布。《办法》规定,深圳市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医疗鉴定专家库,负责职工工伤等劳动能力鉴定和咨询,使鉴定更专业和公正。

  据悉,深圳市此前执行的是《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实施16年来,为深圳市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提供了依据和指导。《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出台,将适用范围从特区内扩大到深圳宝安、龙岗两区,劳动能力鉴定也由原来的伤、病、残、职业病的鉴定,扩大到包括工伤(含职业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伤残等级评定等。

  《办法》指出,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管理、组织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鉴定专家库,按照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和标准,客观、独立地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并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医学咨询、解释和指导。同时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处理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中的疑难案件及技术问题。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其中,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医疗鉴定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鉴定专家组根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客观地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鉴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鉴定专家意见不一致的,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应当按照多数医疗鉴定专家的意见作出,少数医疗鉴定专家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医疗鉴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及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鉴定。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复审鉴定申请后,从医疗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医疗鉴定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复审鉴定意见。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及其近亲属对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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