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新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法律顾问法律文书代写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省小钱出了事后悔,企业参保莫抱侥幸心理

发布者:曾凡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2322人看过

   [按语] 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便成立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企业未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员工发生工伤后不能获得赔偿或者不能获得足额补助金,相关责任由由企业负担。只有为员工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才能充分防范员工在发生工伤后的赔付风险。

  (来源:宁夏日报)日前,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卫市永康珠元农机修造厂不服中卫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珠元农机厂须向当事人侯海军赔偿10余万元。这起历经两年的工伤认定官司,令所有知情人发出了“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省‘小钱’,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双方受损失”的感叹。

    永康珠元农机厂系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2005年4月,中卫市永康镇永南村村民侯海军到该企业干活。 6月24日下午,应客户要求,该厂业主佘珠元带着侯海军去客户家调试机器。工作时,侯海军从梯子上摔下伤到头部,经医院诊断重型颅脑损伤,并落下终身残疾。面对巨额医疗费,农机厂拿出1万余元后表示再也负担不起,侯海军走上了通过工伤认定讨要医疗、伤残补助费的道路。

    2006年3月23日,中卫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根据侯海军的申请,在对事故经过调查核实后作出了侯海军为工伤的认定。珠元农机厂不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维持原认定。

    珠元农机厂随后向中卫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农机厂与侯海军没有确立劳动关系、双方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范围为由,请求撤销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2007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农机厂不服,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受理后,于 10月23日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农机厂系经过工商注册个人的独资企业,属《劳动法》调整范围。发生事故时,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就劳动范围、时间及劳动报酬等问题达成合议,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侯海军外出劳动时发生事故,应视为履行职责时受到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侯海军工伤,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故中院依法判决,维持原判。

   面对面临着10余万元赔付款的结果,珠元农机厂业主佘珠元对自己当初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后悔不已。

   [特别声明] 本文转载自其他媒体、网站,转载目的在于学习和研究之用,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劳动法120网 www.laodongfa120.com)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