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何在劳动仲裁中举证?
问:当事人如何在劳动仲裁中举证?
答:员工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后,要及时收集有关证据。例如,自己的工作证(厂牌)、劳动合同书、工资条、工卡(考勤卡)、押金收据、奖励或者惩罚资料、有关通知、辞退/开除通知书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在劳动仲裁中,仲裁委员会将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员工《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工资表》、《考勤卡》、《内部规章制度》、辞退员工的证据、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等,用人单位如果拒不提交,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由于劳动者在举证中处于弱势地位,有关证据往往为用人单位所掌握致使劳动者无法取得,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员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请求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前向用人单位调查调取有关证据或者要求用人单位举证。
当事人有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要在开庭前向仲裁庭提出申请。(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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