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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保厅出台《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

发布者:曾凡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754人看过

省劳保厅出台《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

  [按语] 自从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对于该示如何得到有效执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在积极思考、探索。正是在劳动合同法即将施行这一大背景下,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专门制订了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收劳动合同上有了较为详细的参考依据。(劳动法120网  www.laodongfa120.com)

  广东:《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需公示不少于7日

  (来源:广州日报)新华网广州 10月26日电(蒋悦飞 庞晓茗)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的《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需公示不得少于7日,此后由用人单位保管,并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至少保存二年,记者昨日获悉,省劳保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对劳动合同签收公示作出了规定。

    《办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上签名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便于职工阅览的场所公开《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同时通过单位内部信息网络、电视、厂报、墙报等形式公示。

    此外,《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劳动者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

    《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至少保存二年。

    《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要求,《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由用人单位保管,并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至少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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