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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辞退员工,“可口可乐”被诉仲裁

发布者:曾凡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3126人看过

产假期间辞退员工,“可口可乐”被诉仲裁

  [按语] 女员工由于身体、生理上的特殊性,受到我国法律的特别保护。产假期间的女工惟有具备劳动法过失性辞退的几种情形,用人单位才能予以辞退,否则劳动合同应当一直顺延至哺乳期满。本案中,员工方认为产假期间单位得辞退员工,公司方认为员工多报销100元差旅费属营私舞弊。在此,不妨让我们认真地、全面地看一下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120网 www.laodongfa120.com)

  产假期间遭辞退员工状告“可口可乐”

  (来源:《洛阳日报》 作者: 程奇 占举 杜鹏 崔天运)

  女员工休产假期间,可口可乐(郑州)公司居然将这名洛阳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给出的解聘理由是“多报销100元差旅费”!日前,洛阳女子赵莉已通过律师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18日,西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和不妥当的”。

    赵莉今年30岁,2002年到郑州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洛阳营业所工作,后被晋升为该公司洛阳区域人事主任。2006年11月,她怀孕后仍坚持工作。由于出现高血压妊娠反应,她于2007年3月到 7月2日请病假, 7月10日生子后她开始休产假。 7月20日,公司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她送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9月18日的仲裁现场,公司一方认为:解除赵莉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是,赵莉在2007年2月到三门峡出差期间,多报销了100元的住宿费,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属营私舞弊;赵莉一方则认为,《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此举明显违法。况且赵莉是在有身孕的情况下到三门峡出公差的,考虑到公司签约的宾馆没有暖气,她就托公司代理员给她预订了稍好一点的宾馆,两天内超标住宿100元,但这不足够形成成为解聘的理由。

  仲裁裁决后,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公司代理人答应回去向领导汇报后,争取给赵莉一个圆满的答复。19日晚7时许,该公司公共事务部主任石琨代表公司表态:“可口可乐是一家国际知名企业,郑州公司负责可口可乐在河南境内的生产和销售,我们是遵纪守法的企业,这个案子,我们严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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