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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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工龄超10年的老员工,被判支付补偿金2万余元

发布者:曾凡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4155人看过

解雇工龄超10年的老员工,被判支付补偿金2万余元

 

[按语] 在工作满十年之际,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往往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在《劳动合同法》未生效之前,我们能依据的是《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据该条,劳动者如果想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2)双方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3)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要求。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如果想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上,必须把握好法律适用问题。(劳动法120 www.laodongfa120.com

 

解雇老员工  企业遭败诉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本报记者吴涛 通讯员谭晓鹏)

某企业给工作十多年的员工签订为期半年的劳动合同,被员工拒绝,双方继而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用人单位应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判决企业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补偿金24390

 

【案情回放】

 

仓管员一干十多年   遭解聘起诉到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晏某某

 

晏某某于1994712入职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任仓库管理员,双方约定的每月工资数为底薪509元。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05425,该份合同期满时间为2005930,合同期满后至晏某某离职前,晏某某一直在被告处工作,岗位、待遇不变;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为1355元。

 

20063月,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将其制定的期限为半年的劳动合同发放到各部门,欲与劳动者签订期限自200641起至2006930止的劳动合同。当晏某某所在部门的经理问及其是否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时,晏某某则提出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不是签订为期半年的劳动合同,且因合同是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自己制定的,因此晏某某拒绝签订该期限为半年的劳动合同。2006327,公司向晏某某发出通知,内容大致为:由于晏某某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于2006427提出劳动合同终止,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晏某某将不再续约。

 

2006428,晏某某离开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并于当日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诉人(即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支付申诉人(即晏某某)经济补偿金33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6500元;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未提前30日通知的代通知金2750元;3、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627作出仲裁,裁决:驳回申诉人的所有申诉请求。晏某某不服,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626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8130元;2、被告未提前30日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待通知金135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认为仲裁裁决正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单位无故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赔偿

 

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晏某某与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对于晏某某受聘于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的事实双方无异议,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晏某某于1994712入职于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处,至2006428晏某某离职时,晏某某已在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处连续工作十年以上。20063月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提出与晏某某签订半年期的劳动合同,晏某某提出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证明晏某某与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双方均同意续延劳动关系,双方仅是对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异议。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应当与晏某某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以晏某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辞退晏某某,理由不充分,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应当支付给晏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根据晏某某的工作时间和月平均工资数额,经济补偿金为16260元(1355×12),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为8130元。对于晏某某提出的代通知金,因与本案事实不符,且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辞退晏某某的理由不属于应提前30日通知的情形,因此本院对晏某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予保护。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在20063月向晏某某提出签订半年期的劳动合同,足以证明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有续延劳动合同的意愿,此外,从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至晏某某离职前,晏某某一直在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处工作,且岗位和待遇均未变。以上事实说明双方均有续延劳动合同的意愿。此外,晏某某在2006428离职前,已向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晏某某的陈述外,晏某某还有其曾向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劳动管理站投诉的群众来访处理表显示其当时已向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法院对于晏某某曾向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予以确认。且因晏某某在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处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故本案争议双方应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应与晏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而后又以晏某某拒绝与其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由与晏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依法应支付晏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计算的金额正确,法院予以确认。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员工获经济补偿24390

 

龙岗区人民法院依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晏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626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8130元;二、驳回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负担。一审宣判后,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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