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跳槽 法院判赔13万
[按语] 现代社会,人才流动是件很正常的事。可是,人才流动也不是可以随时随意就可流动的。人才流动的前提就是依照法律,而不能恣意妄为。人才流动不能对原来的单位造成什么损失,如果人才与原来的单位有签《竞业限制协议》,那么,人才就更要注意的行为了。不能为了更好的工作,而不顾法律的规律,给自己造成什么不必要的麻烦,这才是最重要的。(劳动法120网www.laodongfa120.com)
[来源]《沈阳日报》
市法院审理保险公司员工跳槽案20多件,跳槽者大都败诉,支付了违约金
高管辞职 原单位要求赔偿
2006年6月,李女士向沈阳某保险公司(简称公司)递交辞职报告。
公司认为,李女士已在该公司工作了近三年,而她签的合同还有三年才到期。她在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属涉密岗位工作人员,公司对其辞职有严格的规定。根据公司规定,在单位承保、理赔、资金运用、产品开发、财会等掌握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的,员工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90日通知单位,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等。而李女士刚递辞职报告,就离开了,让公司人事安排非常被动。
更让公司无法容忍的是,李女士还跳槽到了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保险公司工作。公司规定,如果她想离开,应予调岗脱密,脱密期为12个月,此间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单位的商业秘密。同时约定竞业限制,如员工擅自离职,不但不享受竞业限制补偿费,还要一次性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员工上一年度实际税前薪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实领业绩奖金之和)的50%确定。公司要求李女士按规定赔偿。
法院判决 跳槽者赔偿13万元
但李女士并没有回应公司的赔偿要求,于是公司向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李女士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余元。李女士对此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女士与原保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现李女士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解除合同,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李女士在公司负责管理工作,其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必然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合理有效。李女士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同样合法有效。李女士没有经过脱密期就立即到另一家保险公司工作,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李女士一次性给付公司违约金136544元。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投奔”行业对手要掏违约金
记者从市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员工跳槽所引发的违约赔偿案件并不少见,其中发生在保险公司间的员工跳槽案件已处理了20多件,而判决结果基本都是跳槽者败诉。
在金融、投资、证券、保险等行业的关键岗位上,企业防止人才跳槽的经常做法是与员工签订专项协议,其中涉及的条款通常有:员工应为本单位至少工作多少年;关于保守企业机密的约定;竞业禁止原则;违约责任等。而很多企业员工,还是不顾劳动合同的有关限制,随意跳槽,最后不得不赔偿原单位损失。员工跳槽的背后,也反映了他们对竞业禁止有关条款的漠视。
市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竞业限制协议从法律上禁止那些通过恶意挖墙角达到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企业间如果互相挖角,不劳而获对方的商业秘密,将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但该协议只是限制员工的择业权,而非剥夺其就业权。在对特殊劳动者择业自由进行限制的同时,还必须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违反竞业禁止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时,竞业禁止条款应自行终止。
记者 周贤忠
记者感言
“转会”有利人才流动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择业的权利。但作为特殊的劳动者群体,企业往往会设置“高门槛”,同员工订立形形色色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来防止被竞争对手恶意挖墙角。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主要集中在技术开发人员、销售管理人员以及高层管理人员等高级人才中。随着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进一步开放,这些行业的人才将会掀起新一轮的跳槽风波。
其实,跳槽的背后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较量。新企业是员工跳槽的最终受益者,所以对于违约跳槽的员工,应该由它给予补偿,法律上也往往会判它们负连带责任。最终解决特殊人才跳槽的问题,可以借鉴运动员转会制度,制定出一定的转会规则,由新单位向原单位支付一定“转会费”,这样更有利于人才流动。
[特别声明] 本文转载自其他媒体、网站,转载目的在于学习和研究之用,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劳动法120网www.laodongfa12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