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只发“生活费” 一幼儿园阿姨怒告幼儿园
[按语] 到一单位工作,先签劳动合同,这是第一步。这也是保障劳动者自身权益的最好办法。接下来,劳动者开始工作,用人单位就应该按月为员工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如果员工为女性到了结婚的婚龄,那么员工就可能会有结婚或是生子的事情发生。当然,这里就有个问题就是,女性员工生产是需要很长时间之后才再次工作的。如果女性员工需要休产假时,用人单位是不是可以随意的给员工点生活费而不用正常的发工资呢?这一问题,法律可是有明文规定的。(劳动法120网www.laodongfa120.com)
[来源] 《东方今报》 □记者王亚南 通讯员景永利杜伟强
今报新乡讯 工作将近十年,单位始终没给自己买保险;产假期间,单位每个月只给自己发200元“生活费”,幼儿园阿姨一怒之下将用工单位告上法庭。
1998年9月,缴纳200元押金后,孟玉娟来到新乡市国营商业职工幼儿园工作。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如在幼儿园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晚婚晚育,合同期内享受6个月产假及工资补助。
不料,工作近十年了,幼儿园从未为孟玉娟缴纳过“三金”。
更过分的是,孟玉娟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5月休产假,幼儿园每月只同意向其支付200元的“生活费”,其余工资全部扣发。孟玉娟一怒之下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新乡市中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幼儿园应为孟玉娟补缴社会保险费。
同时,孟玉娟有权依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享受工资待遇,幼儿园应补发其工资差额。另外,幼儿园不该收取孟玉娟200元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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