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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只发“生活费” 一幼儿园阿姨怒告幼儿园

发布者:曾凡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466人看过

产假期间只发“生活费” 一幼儿园阿姨怒告幼儿园

[按语] 到一单位工作,先签劳动合同,这是第一步。这也是保障劳动者自身权益的最好办法。接下来,劳动者开始工作,用人单位就应该按月为员工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如果员工为女性到了结婚的婚龄,那么员工就可能会有结婚或是生子的事情发生。当然,这里就有个问题就是,女性员工生产是需要很长时间之后才再次工作的。如果女性员工需要休产假时,用人单位是不是可以随意的给员工点生活费而不用正常的发工资呢?这一问题,法律可是有明文规定的。(劳动法120网www.laodongfa120.com)

[来源] 《东方今报》 □记者王亚南 通讯员景永利杜伟强

今报新乡讯 工作将近十年,单位始终没给自己买保险;产假期间,单位每个月只给自己发200元“生活费”,幼儿园阿姨一怒之下将用工单位告上法庭。

  1998年9月,缴纳200元押金后,孟玉娟来到新乡市国营商业职工幼儿园工作。 2004年7月26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2004年7月16日至 2006年7月15日)。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如在幼儿园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晚婚晚育,合同期内享受6个月产假及工资补助。

  不料,工作近十年了,幼儿园从未为孟玉娟缴纳过“三金”。

  更过分的是,孟玉娟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5月休产假,幼儿园每月只同意向其支付200元的“生活费”,其余工资全部扣发。孟玉娟一怒之下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新乡市中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幼儿园应为孟玉娟补缴社会保险费。

  同时,孟玉娟有权依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享受工资待遇,幼儿园应补发其工资差额。另外,幼儿园不该收取孟玉娟200元押金。

  9月5日,新乡市中院终审判决:新乡市商业幼儿园为孟玉娟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补缴1998年9月至 2006年7月15日劳动合同期满止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同时补发孟玉娟产假期间差额工资1728元,并退还押金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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