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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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不加班被炒鱿鱼,劳动部门干预女工重返岗位

发布者:曾凡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515人看过

哺乳期不加班被炒鱿鱼,劳动部门干预女工重返岗

  【按语】 对于女性职工,我国法律有着特别的保护性规定。保护女工合法权益,必须从“三期”开始,用人单位的领导在处理“三期”女工的相关问题时,请先知悉一下女工在“三期”的劳动权益,如此,既是对女工的尊重,又能防范劳动用工的风险。(劳动法120网 www.laodongfa120.com)

  【来源】 水母网-烟台晚报

  水母网8月28日讯  因哺乳期不能加班,开发区一女职工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在劳动部门的强制干预下,回家12天的女职工又重新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

  小张今年8月初休完90天产假后,回到原单位上班。没想到,企业需要经常加班,无奈她找到领导,询问哺乳期能否不加班。领导认为,企业已经按国家规定给她放了产假,歇完产假后,她就应该和其他职工一样上班工作。因要哺乳婴儿,小张连续两天没加班,领导便以其“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小张得知此事后投诉到开发区劳动部门。

  劳动部门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企业安排其加班的做法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秀伟 晓婧 刘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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