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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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哪些特殊情形?

发布者:曾凡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371人看过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哪些特殊情形

  问: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哪些特殊情形?

  答:(1)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具体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赔偿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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