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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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赔偿企业的招录费用?

发布者:曾凡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473人看过

    问:请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尚处在试用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企业的招录费用吗

  劳动法律师团 Laodongfa120.com 首席顾问、劳动法专家曾凡新律师解答:虽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权利,但是,用人单位确实为招录该劳动者支付了一定费用。劳动者赔偿招录费用,可以适当弥补用人单位的损失,这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针对试用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有约定,或者用人单位有明确规定,招录费用无需员工支付,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则从其约定或规定。(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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