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希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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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她内心挣扎的不仅仅是钱,更多的是情感

发布者:朱希丽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340人看过

我的一位咨询者疑似正挣扎在抑郁症的泥潭里,每次给我打电话说着说着就哭了,约了几次见面,她状态看上去也非常不好,而且让她这么痛苦的不是旁人,恰恰是她的家人。

她生长在一个再婚家庭,父亲带着她与同样带着女儿的继母结合,组成了新的家庭。新组家庭并没有给过她过多的的关爱,但是小孩子毕竟也决定不了家庭的走向,日子也就一天天过去了。她与妹妹性格差距过大,她老实本分不善言辞,妹妹口蜜腹剑心机深沉,这样的差距让她在成长的过程中并不讨喜,都知道的,父母一般更偏爱那些会哄他们开心的孩子。虽然在父母那里不讨喜,庆幸的是她足够努力,现在也成了一名事业有成的职业女性。

然而现在事业成功的她痛苦的是自己处于一种不被爱的家庭氛围中无处宣泄无处释放。父亲和继母老了以后一直分居,妹妹决定分别赡养老人,她负责父亲,妹妹负责继母,她也只有同意的份儿。自继母跟随妹妹一起生活后,在妹妹一家人的关心下,继母将名下个人所有的存款和房子全部给了妹妹,并且所有的产权转移手续都已经办理完毕,这些都是她后来才知道的,没人通知她,自然也没人在意她的感受。父亲这边呢,因为习惯在老家生活,不愿意跟她来济南定居,她出钱给父亲买了房子,并不时的探望、定期给生活费。远水解不了近渴,父亲和住得近的妹妹关系更好,他老了总希望有人陪着,妹妹能说会道,哄得父亲很是开心。现在父亲名下的存款和房子正在转移到妹妹名下的路上。妹妹已经发来了实名威胁,让她一个子儿都落不着。更让她难以释怀的是,当初明明已经说好她和妹妹各自赡养各自亲生父母,现在继母把所有的财产都给了妹妹后又提出让她承担赡养费,妹妹也不再承认有过这种约定。

这公平吗?不公平。谁都会觉得这家人对这位姐姐不是很好。从法律上讲,作为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同亲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即她和妹妹都享有继承各自继父母遗产的权利,也都要承担赡养两位老人的义务,且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当事人自己私底下签订赡养协议中免除一方的赡养义务的条款是无效的。对于财产留给谁这个问题,老人在去世前没有处分的财产属于遗产,会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和继承顺序发生继承,但是老人在世时对于自己财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而且这种处分权和赡养义务又没有必然的关系,也就是说即使老人偏爱一个孩子而把所有的财产都给了他,其他的子女并不能因为没有分得财产而免除赡养义务。所以,她还得继续赡养,并且是对两位老人都要负担赡养费。法律不强人所难,支付的赡养费自然是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子女的承受能力而定,但是感情上的缺失却是法律也无法强制弥补的。

就像《都挺好》中那个苏明玉和苏明成,一个从小备受冷落,一个从小独宠加身,“苏明玉”们跟谁讲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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