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希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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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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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你依然见不得我好?

发布者:朱希丽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299人看过


 昨天来了一位女士来我办公室咨询,之前已经在电话里聊得挺详细了,她还是惴惴不安的想约我当面谈谈,于是约到办公室进行一次深谈。

原来是她前夫最近找她的麻烦,他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孩子怎么可能给他,他家重男轻女,当初我生了女儿,他们一家子都不高兴,时不时地念叨谁谁谁家生了儿子,见了我就是催我生二胎,跟我说吃哪种药、看哪个神医,因为我不想生二胎,他父母撺掇他跟我吵架,最后走到了离婚的地步,他提了三次离婚,前两次都是我说好话劝和,最后我也觉得没意思了,离就离了吧”。

我好奇的问:既然他家重男轻女,而且你俩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给了你,怎么现在又提出来变更孩子抚养权呢?

“因为我马上要再婚了,我前夫他知道了这个消息,跟我说不能让他闺女落到后爹手里。”

OMG!这算是什么歪理邪说,说这话估计心里面住着一个魔鬼吧。

我问:那你未婚夫对这个事怎么看?

“我未婚夫挺好的,我离婚带了一个孩子这些情况他都是清楚的,为了方便我照顾我父母,他跟我一起留在我老家生活,为了方便我照顾女儿,他出钱在孩子上学的学校附近买了一处房子,登记的是我的名字,在我前夫提出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他甚至跟我说只要我不愿意放弃孩子,他就全力支持我,他说打官司也陪我打到底。”

我看了看她的离婚协议,很简单,约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个月200元抚养费,无债务,房子归男方,存款的大半给了男方。对比之前处理的离婚案件,女方可以算得上是“净身出户”,她在乎的只有孩子的抚养权。

一纸约定,白纸黑字,说改就改?

不是那么容易的。

从法律上讲,要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需要符合变更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不符合以上的情形,法院是不会支持原告的诉求的。

在本案中,综合各方面的条件,女方在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方面存在很大的优势,当然也有需要提前准备的工作,在我跟她分析完以后并制定了庭审的应对策略,她说自己心里面敞亮多了。

其实,还有一个事情我们俩通过交流也达成了共识,在得知她马上再婚的消息后,他的前夫第一时间跳出来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说是为了孩子,其实都是借口,因为孩子虽然给了女方,周六周日都是跟着男方生活的,女方完全保证了男方作为父亲的探视权,因此也使得孩子跟父亲的关系非常融洽。男方变更孩子抚养权也并不能进一步增进他与孩子的感情,反而很有可能会影响孩子跟母亲的感情,是非常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的,他之所以这么做说是为了孩子,其实完全出自己的私心,他见不得她重新开始一段美好的感情,觉得最起码不应该“这么快”的进入下一段感情,嫉妒心让他心理失衡,企图用孩子的抚养问题来伤害女方,他或许都忘了当初明明是他自己提出要离婚的,不是她啊。

我在看很多美剧时,发现外国很多夫妇离婚后,在开始另一段感情前还会征询前夫(妻)的意见,跟前夫(妻)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甚至双方在各自结婚后两个家庭也经常聚在一起,难道仅仅是因为他们对于性关系比较open?真这么认为的话未免太肤浅。虽然我们国家比较注重家庭的稳定,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素质的提高,我觉得如今的国人也有度量去接纳一段感情的逝去,总是讨论什么“分手之后能不能做朋友”这种话题真的是非常的无聊,难道我们的文化不能培养一种“在爱中相守,在不爱后祝福”的婚姻观/恋爱观?即使说祝福有点为难我们的私心,最起码我们也应该做到敬而远之,给前一个爱人使绊子、泼脏水的做法一点也不光明磊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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