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希丽律师

  • 执业资质:1370120**********

  • 执业机构: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分居期间,一方将孩子藏起来拒绝另一方探望,怎么办?

发布者:朱希丽律师|时间:2018年10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4857人看过


前几天在济南某法院律师调解室值班的时候,急匆匆进来两位老人,一边打着招呼一边拿出一份判决书递给我,老太太说:朱律师您好,我儿子和我儿媳妇闹离婚呢,可是现在我儿媳妇把我孙子藏起来不让我老两口见,我们已经有三个月零7天没见到孙子了,想孙子想的啥也干不下去。歇了口气老太太又说:儿媳是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故意把孩子藏起来的,我们也打听了如果孩子跟谁生活在一起,离婚时法官就会把孩子判给谁。可是我这个儿媳妇并没有把孩子亲自带在身边,而是把孩子放到乡下的亲戚家,别说我们老两口见不到,孩子他爹也见不到啊。我们并没有跟她抢孩子的意思,但是她得让我们看孩子啊,我孙子自小是我们老两口带起来的,和我们可亲了,见了就不撒手的,哎哎,朱律师,你说这样的情况我们怎么办?这样下去对孩子成长也不利啊。

我接过老太太递过来的判决书看了看,是一份不准离婚的判决书,男女双方第一次起诉,也并没有法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一审法院并没有判决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想诉讼离婚需要等案件生效后6个月再次起诉才可以。在这6月里,作为原告的女方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将孩子藏起来,占到了争取孩子的主动权。这种做法真的好吗?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我国的法律对于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作出了规定,且如果判决生效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不配合另外一方探望孩子,另一方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对于分居期间以及第一次离婚后的6个月“等待期”(我们暂称为等待期),一方将孩子藏匿拒绝另一方探望,这种情况下往往是无法通过法院解决的。首先,夫妻双方即使分居,但是并没有到达离婚的程度或者任何一方并没有离婚的打算,单独以孩子的探望权诉至法院,法院往往不会受理,因此另一方对于孩子的探望权就无法得到法院的强制性保护。那么在“等待期”一方对于孩子的探望权也属于目前法律未规定的,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婚姻关系仍存续,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孩子都有抚养照顾的义务,当然也就都有探望的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第一次离婚后的6个月是极其敏感期,双方的矛盾也往往会在这6个月积攒到最高点,视双方为仇敌的情况更是非常普遍,一方将孩子藏匿拒绝另一方探望的情况也非常普遍。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而且还非常普遍呢?

一是出于情感的报复,出于“你不爱我,但是你很爱孩子,我不和你离婚(我和你离不了婚),但是我不让孩子见你,就让你难受死”的心理,这种报复心理基于婚姻感情的不顺,是一种情感的发泄,基于人性的复杂性,也是难免的。

二是出于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考虑。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有原则性的也有明确的准则。具体到案件,如果孩子跟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往往会作为该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法官会倾向于将孩子判给该方,因此这就很好解释为什么会发生一方将孩子藏匿的情况。

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拒绝另一方探望,是非常不理智的,孩子越见不到谁可能心里面对谁的思念就越多,敏感的孩子思而不得会变得多思多虑,懂事的孩子会避免身边的爸爸(妈妈)伤心而故意掩饰思念情绪而过的小心翼翼,如果身边的那位人母(人父)对另一半充满怨恨,再把这种怨恨加到孩子身上,会导致孩子对另一方产生怨恨,也会影响到孩子的婚姻观和价值观。所以,既为大人,选择生养,就不应该让自己的选择影响孩子,伤害孩子的行为能避免就避免吧。

作为律师,我认为如果一方将子女藏匿拒绝另一方探望,情形严重的,可以将这种行为作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在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时作为对方不适应抚养孩子的不利条件向法院提出,将对方的优势转为劣势,为我方赢得主动权。当然,我也期待法律日益健全,能将分居期间孩子的探望权问题加以详细的规定。

离婚自由,我誓死捍卫你离婚的权利,但是即使离婚,孩子如果还能享受到父母双方的疼爱和照顾,让孩子没有缺失感,岂不是一件幸事?

朱希丽,现为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时报泉城义工公益律师、山东省首个专业女子律师团成员、“老年普法维权大篷车”公益律师、全国反家庭暴力联盟公益律师、老年人防诈骗维权中心公益律师、济南电视台生活看法栏目特邀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期待您的信任委托。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