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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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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父亲再娶,父母的房子有继母的份吗?

发布者:朱希丽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429人看过

最近咨询电话非常多,有一个咨询继承问题的,拿来跟大家分享一下。

咨询者我们称呼为“李某”。

李某:我母亲3年前去世了,没有留遗嘱,父母有两套房产,一套住宅、一套门面房,都是他俩结婚后辛苦攒钱买的,房产证都是母亲的名字。父亲在去年再婚,最近父亲给我打电话,让我配合他处理一下这两套房产,父亲的意思是让我放弃继承,然后将房产过户到他名下,请问,我如果现在放弃继承,以后这两套房子和我继母有关系吗?如果我不放弃继承,对这两套房子我继母是不可能有任何份额的对吧?

这个问题涉及遗产继承和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下面给大家做一个梳理:


第一,这两套房产属于李某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产证只有李某母亲一人的名字,但这两套房产都是李某父母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某父母各占一半的份额,李某母亲去世后,李某母亲所有的两套房产各一半的产权属于遗产。

第二,谁是李某母亲遗产的合法继承人?

本案李某母亲未留遗嘱,那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李某母亲去世时,李某的外婆还在世,那本案遗产的继承人为:李某的外婆、李某的父亲(老李)、李某三个人,他们份额均等。因此,老李想把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的话,不仅要李某放弃继承,而且李某的外婆也需要放弃继承才可以。

第三,如果李某及其外婆均放弃继承,这两套房产是否有李某继母的份额?


在李某和外婆放弃继承后,房产证更名过户至老李名下,虽然房产所有权是在老李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是不能简单的以取得时间来判定该财产属于老李及其再婚妻子的共同财产。因为两套房产各一半的产权在老李再婚前就已经拥有的,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另一半的产权是因为李某母亲去世所继承份额的加上其他继承人放弃的遗产,该遗产继承也发生在再婚前,因此,该房产没有李某继母的份额。

再者,如果李某及其外婆放弃继承,产权过户至老李名下,从此老李成了两套房产的完全所有权人,其拥有对此房产的完全处分权。如果老李在再婚期间觉得再婚妻子温柔贤淑,心存感激从而内心涌出一种想付出的冲动,最终把房产加上其妻子的名字或者变更至妻子名下,法律都是保护其对自己财产的这种处分行为的,注意这时候处分行为是无需经过李某及李某外婆的同意的。

还有,如果老李并没有一时脑热转移所有权给李某的继母,这两套房产一直到老李死亡均没有再次变更所有权,并且老李没有再次离婚,那在老李去世后,没有留遗嘱的情况下,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李某的继母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老李的财产,在这种情形下,李某继母可以分得一部分份额。

听完分析,李某感叹,两个之前完全不想干的人因为一个人和两桩婚姻,可能彼此牵扯并且还有可能面临后来者分得你辛苦挣下的家业!


继承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属于常见问题,但是其中有很多细枝末节需要大家多加注意,事前防范胜过事后弥补。

朱希丽律师,现为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时报泉城义工公益律师、山东省首个专业女子律师团成员、“老年普法维权大篷车”公益律师、全国反家庭暴力联盟公益律师、老年人防诈骗维权中心公益律师、济南电视台生活看法栏目特邀律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地产等各类民事经济案件。朱希丽律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兢兢业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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