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希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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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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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孩子判给谁呢?

发布者:朱希丽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423人看过

  之前在上班的路上碰到吵架的一对夫妻,很年轻,还带着一个大约4、5岁的小女孩,夫妻俩在路上边走边吵。后来越吵越凶,从三人并行演变成了分道扬镳,女人明显是被气坏了,带着哭腔说不跟你这种人过了,貌似要回娘家。男人带着女儿反方向自顾自的走。小女孩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大哭,一边哭一边喊妈妈,男人撒手说找你妈去吧,女儿犹豫了一会,大哭着跑到妈妈的身边,边哭边看着爸爸。男人依然自顾自的走。小女孩的哭声和女人的呜咽声一起,渐渐地远了,但是小女孩的可怜的模样一直记在我的心里。不知道这个事情的最后结局,不过我愿意相信他们现在依然在一起,一家人在一起。

  像这样的事情几乎天天发生,有的选择继续相守,有的则选择离婚,各过各的。作为律师,在日常的咨询和案件中,很多人会问到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今天给大家讲一讲这个问题。

  首先,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那对于孩子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选择诉讼离婚,法院在判决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有一个总的原则就是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有几个具体的裁判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当然,离婚时孩子判归一方,并不代表从此孩子与另一方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需要负担孩子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与此同时,也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在外人看来,离婚是冷冰冰的一张离婚证或者一份判决书,但是撕裂的是可能是孩子眼中最温暖的港湾。钱钟书有云:婚姻是座围城,城外的人想进来,城里的人想出去。调侃的话,听一个乐子即可。围城里的人还是要好好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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