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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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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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发布者:张广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792人看过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和收入的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双方离婚进行房产分割时,首先应当确认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应当确认该房产能否分割使用,如果可以分割使用,则可以由双方进行产权分割,各自使用。如果不能分割使用,则应确认归一方所有,获得房产的一方应按房产价值的一半给予对方补偿。在确认由哪一方取得房产时,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

1、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一般情况下应照顾无处居住的一方。这样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往往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确保孩子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健康成,将房屋的所有权判给抚养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

3、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主要指因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过错”的主要情形有:一方有婚外情、虐待家庭成员、吸毒、赌博或存在其他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的其他情形。

4、照顾身体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扶贫济弱作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在双方离婚时平衡双方利益应考虑的因素。这样做也是避免激化社会矛盾的需要。

5、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由于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所以我国法律给予了女性在离婚时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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