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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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应具备的条件

发布者:张广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72人看过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从上述规定看,协议离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确实是自愿。

2、双方必须对子女问题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可见,只要当事人双方确实自愿,并且对子女问题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就可以协议离婚。也就是说,协议离婚并不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条件。在夫妻感情尚好的情况下,由于某种原因双方协议离婚的并非法律所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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