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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辩护

发布者:胡宏梅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439人看过举报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接受方某的委托,指派胡宏梅律师担任被告人方某2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方某2,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2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因此,本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方某2具有以下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在侦察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罪行并就盗窃树木数量、地点向侦察机关如实进行了供述,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2、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被告人3次盗窃,只有第一次盗窃的3棵树中2棵既遂,其余两次盗窃均未遂,第二次盗窃的4棵树,虽然后期受害人让被告人方某2将树运走,但是是双方协商好的,由方某2支付给受害人1000元,这个性质就转换成买卖了,不能视为盗窃既遂,第三次盗窃也是未遂,方某2既遂数额是2400元,因每个受害人损失的金额较小,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另外,案发后被告人马上就退还了赃物,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没有遭受经济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以及刑法关于未遂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酌情减轻处罚。

3、受害人已经出具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的行为,并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既然受害人不主动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就表明被告人行为情节不严重,主观恶性较小,人民法院依法判案,可以酌情考虑社会效果,对被告减轻处罚,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所明文规定,更是使人民法院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的必然要求。

4,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法院应酌定从轻处罚。

5、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接触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年,受他们影响,染上毒瘾。在被告人吸毒之前,被告人的家境殷实,被告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后期因为吸毒,将父亲生前留下的家资消耗殆尽。加之平时法律意思不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但是戒毒后,被告认真反省了自己的行为,并决心改过,重新做人。

6、被告人方某2已退赃。故请法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7、被告已经缴纳罚金。故请法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8、建议对被告人免于刑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本案:1、数额肯定在5万以下,2、被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3、情节轻微:第一次就赔偿了1.5万,第二次和解了,只是由于被告被强制戒毒的原因,未来的及付款1000元;第二次和第三次盗窃均属于未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并且已经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方某2宽大处理,能够免于刑处,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是我的辩护发言,请法院慎重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胡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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