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过程
1. 用工关系与事故经过
原告:L某代理律师:胡宏梅律师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安徽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用工单位:TT食品(滁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T公司”)
入职时间:2024年5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
岗位:原料修剪、切割、包装等生产操作工
事故时间:2024年7月10日早上4:30左右
事故地点:TT公司车间
事故原因:地面有大量鸡血和鸡油,非常湿滑,且公司提供的工作鞋不防滑,原告摔倒受伤
2. 治疗经过
时间 | 医院 | 治疗内容 | 医疗费 |
2024.7.10-7.22 | XX县人民医院 | 住院12天,左尺骨茎突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 | 3,600.64元(XX公司垫付) |
2024.8.31-9.12 | XX市XX镇中心卫生院 | 行左桡骨远端陈旧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12天 | 8,492.14元(自付) |
2025.9.3-9.10 | XX市XX镇中心卫生院 | 行左侧桡骨远端内固定装置取出术,住院7天 | 2,408.98元(自付) |
合计 | 14,501.76元 |
3. 和解协议
事故发生后,L某与XX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签订《劳动争议和解协议》,约定XX公司一次性支付4,825元,包括“全部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XX公司当日支付了该款项。
4. 司法鉴定(安徽明德司法鉴定中心,2025年12月2日)
伤残等级:左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误工期:180日
护理期:90日
营养期:90日
鉴定费:2,000元
5. 原告特殊情况
事故发生时已超过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需赡养母亲L某1,抚养义务人共4人
6. 诉讼请求
原告委托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胡宏梅律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要求XX公司、TT公司连带赔偿: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约17.68万元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要点
法律关系定性: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XX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
和解协议效力:该协议名为《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但双方并非劳动关系;协议金额4,825元与原告实际损失严重不符,显失公平,不能阻却原告继续主张权利。
责任划分:
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劳动条件,承担70%赔偿责任
原告自身对安全未尽注意义务,承担30%责任
TT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核算
赔偿项目 | 金额 | 计算依据 |
医疗费 | 14,501.76元 | 实际发生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1,310元 | 12天×30元+19天×50元 |
营养费 | 2,700元 | 90天×30元 |
误工费 | 26,463元 | 月均4,410.5元÷30×180天 |
护理费 | 14,030.63元 | 56,902元/年÷365×90天 |
残疾赔偿金 | 99,078元 | 49,539元/年×10%×20年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3,665.38元 | 29,323元/年×5年×10%÷4人 |
鉴定费 | 2,000元 | 实际发生 |
交通费 | 600元 | 酌定 |
合理损失合计 | 164,348.77元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5,600元 | 酌定(8,000×70%) |
最终赔偿计算:
合理损失70%:164,348.77元 × 70% = 115,044.14元
加精神抚慰金:115,044.14元 + 5,600元 =120,644.14元
扣除XX公司已支付的4,825元 + 垫付医疗费3,600.64元 =最终应赔偿112,218.50元
判决主文
一、被告安徽XX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2,218.50元;
二、被告TT食品(滁州)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XX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L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胡宏梅律师办案心得(整理)
1. 突破“和解协议”陷阱,争取实质公平
“本案最大的障碍是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劳动争议和解协议》,金额仅4,825元,且写明‘包括全部赔偿’。我们重点论证了两点:一是原告已超退休年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该协议名为‘劳动争议和解’缺乏法律基础;二是协议金额与实际损失悬殊巨大,显失公平。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观点,未以该协议阻却原告维权。”
2. 精准选择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已超过50周岁,无法认定为工伤。如果走劳动仲裁程序,很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我们果断选择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直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绕开了工伤认定的死胡同。”
3. 劳务派遣中的连带责任追究
“我们同时起诉了用人单位(XX公司)和用工单位(TT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TT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大大增强了判决的执行保障。”
4. 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突破
“本案原告受伤时已52周岁,按照传统观点,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维权路径较窄。我们成功将本案定性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并争取到70%的赔偿责任比例,为超龄劳动者在劳务关系中受伤维权提供了有价值的判例参考。”
5. 全面组织证据,夯实赔偿依据
“本案证据较为分散:三次住院的病历发票、工资流水、亲属关系证明、和解协议、录音证据等。我们系统梳理了完整的证据链,特别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了十级伤残和三期天数,使各项赔偿请求均有据可依。”
6. 对判决结果的评价
“虽然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且精神抚慰金未全额支持,但整体获赔11.2万余元,远高于和解协议的4,825元。更重要的是,法院明确了超龄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受伤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需承担责任,这对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