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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未及时变更项目参保期限致社保拒赔——胡宏梅律师代理工伤案裁决用工单位全额承担12.2万余元

发布者:胡宏梅|时间:2026年04月15日|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过程

1. 用工与事故经过

入职时间2022年11月5日

用工单位:安徽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设”)

从事岗位:水电工

项目名称:滁州市XX项目工程

事故时间2025年1月14日

事故经过:申请人在项目施工中从人字梯上摔落,伤及上肢

2. 治疗与认定

住院记录

第一次:2025年1月14日—2月5日(滁州市XX医院)

第二次:2025年7月29日—8月3日(滁州市XX医院)

工伤认定2025年7月20日,滁州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劳动能力鉴定2025年9月15日,滁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

停工留薪期: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认定为3个月

3. 社保与赔偿争议

XX建设为项目参加了建筑项目工伤保险

关键问题:被申请人未及时办理项目参保时间变更或延期,导致工伤事故发生在项目参保期外

2025年12月17日,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不予支付说明》,拒绝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4. 仲裁申请

申请人Z委托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胡宏梅律师,于2025年9月20日向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XX建设及总包单位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连带支付:

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工资

护理费等

5. 前期仲裁情况

在本案之前,申请人曾就部分请求获得:

皖滁劳人仲案(2025)XX:裁决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3,526元


皖滁劳人仲案(2025)XX:裁决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8,420元


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护理费等请求曾被驳回(理由:已缴纳工伤保险,应由基金支付)

6. 本案仲裁焦点

因社保中心明确不予支付,申请人再次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二、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定

申请人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九级


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参保时间变更或延期,导致工伤事故发生在参保期外,社保中心不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裁决主文(皖滁劳人仲案(2026)XX号)

被申请人安徽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

赔偿项目

金额

计算依据

医疗费

4,454.6元

总费用4,883.6元 - 自费429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580元

29天 × 20元/天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0,578元

7,842元/月 × 9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7,052元

7,842元/月 × 6个月

合计

122,664.6元


其他说明

被申请人AA公司未被裁决承担连带责任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诉则裁决生效

三、胡宏梅律师办案心得(整理)

1. 突破“已参保即免责”的思维定势

“工伤案件中最常见的抗辩就是‘单位已经参保,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但本案中,正是因为单位在参保管理上的疏漏——未及时变更项目参保期限——导致社保中心拒赔。我们及时拿到社保中心的《不予支付说明》作为关键证据,将责任成功回转给用人单位。”

2. 两次仲裁、分步推进的诉讼策略

“我们前期先就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直接承担的项目申请仲裁并获得支持。待社保中心明确拒赔后,再就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本应由基金支付的项目提起第二次仲裁。分步推进,既加快了部分赔偿的到位,也为后续仲裁积累了有利事实认定。”

3. 证据组织:社保中心“拒赔说明”是转折点

“本案最关键的证据就是社保中心出具的《不予支付说明》,其中明确载明拒赔原因是‘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参保时间变更或延期’。这份文件直接证明了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是仲裁庭支持我方请求的核心依据。”

4. 总包单位连带责任未被支持的分析

“本案中我们同时追加了总包单位AA公司,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但仲裁庭最终未支持该主张,可能是因为分包合同中对工伤保险责任的约定相对清晰。今后类似案件中,需要更充分地准备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社保缴纳负有管理监督义务的法律依据和证据。

5. 停工留薪期与伤残待遇的全面主张

“我们依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主张了3个月停工留薪期,并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842元/月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仲裁庭全额支持,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对裁决结果的评价

“虽然总包单位的连带责任未被支持,但核心诉求——让有过错的用人单位承担本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12.2万余元——全部得到支持。这个案件的意义在于:参保不等于万事大吉,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管理上的任何疏漏,都可能转化为直接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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