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否起诉并获得支持
有时候我们律师工作中经常碰倒问题咨询,就是两人关系很好,出借人提供了借款是通过转账支付的,但是没有打借条,也没有什么明确的其他证据,那么这种情况下能否起诉?这里简单做个总结。
我们先看一条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这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原告仅根据转账记录来起诉,那么要看被告的答辩意见和证据,如果被告答辩意见和证据都清楚的指向这笔款项不属于借款,而是偿还借款的行为,或者属于借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情形,如果原告在此情况下不能就借款事实充分举证,那么法院就无法支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很明确,就是要看被告的举证情况,如果被告能够完成举证抗辩,那么原告单凭转账记录证明借款事实的情况就难以成立了。
但是要知道上述情况也只是被告到庭的情况,如果被告不到庭呢?只有这么一个转账记录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吗?恐怕也不行,这是因为转账记录核心证据虽然能够证明款项交付事实,但是却无法证明借款合意,就是双方的借款意思无法通过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后就需要设法补充证据,有的人通过微信的方式来举证,有的人则通过补充录音的方式来举证,不管那种方法,只要能够证明借款人借款的意思,并且有还款的意思等等关联信息,就能够还原基本事实,要知道,案件审理的过程就是一个说服法官的过程,如果证据连自己的信服不了,谈何说服法官呢?
法庭的情况瞬息万变,不可控因素极多,如果法院传唤之后当事人不到庭,或者邮寄不到,公告的方法才完成送达,缺席审理的情况,那么这种时候就很麻烦了,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就明显提高了,你要考虑,如果被告到庭至少要对证据和起诉状答辩和发言,而如果被告不到庭,原告就需要通过自己的证据来说服法官,对于原告举证的责任和要求就更重了。难道这个时候只靠诉状和转账记录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吗?显然是不可能的,这个时候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补正的情况下,尽量不要贸然起诉,否则可能会失去先机,造成必须要的诉讼风险。
武朝律师
